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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执业药师报名时间6月27日至7月7日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2025-06-20 18:10:20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5〕25号)精神,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于10月18日—19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电子化考试(机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安徽考区考务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设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四个考试科目:药学类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考试科目;中药学类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考试科目。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具体考试时间及科目如下:

考试时间

科目

10月18日

上午8:30-10:0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上午10:40-12:1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下午14:30-16:00

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6:40-18:1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9日

上午8:30-10:0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上午10:40-12:10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一批次)

下午14:30-16:00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下午16:40-18:10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二批次)

《药事管理与法规》批次划分待考试报名结束后确定,具体考试时间或批次以准考证为准。

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九版)·2025》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7700&page=1)。

(二)考试管理模式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

三、报名和资格核查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报考人员按如下流程完成报考:

(一)注册用户

报考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模块,进入“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按照平台规定的流程注册用户。

报考人员注册前,须从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并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通过审核工具生成的报名照片上传后被自动识别为合格,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人工审核。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慎重选用。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核查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已注册报考人员须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查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

注册用户功能全年开放,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结果最迟将于信息提交后24小时内返回,请报考人员及时完成注册,以免影响报名。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

(二)填写报考信息

完成注册的报考人员应于2025年6月27日9:00至7月7日16:00期间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点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板块,选择相应考试进入“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填写报考信息。根据有关规定,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报考时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专栏(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html)中本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其中,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郑重提醒: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信息确认环节,否则视为未完成报名。

(三)资格核查

按照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应对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核查,具体包括在线核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

1.在线核查。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现场核查。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以及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均须参加现场核查。请上述应接受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于2025年7月7日16:00前将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上传到“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作为辅助,并于7月7日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看各市现场核查具体安排,按要求参加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材料如下:

(1)从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张,并签字确认;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表上的证件类型一致);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的,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打印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

(4)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5)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本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证书。

上述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报考人员资格核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任何阶段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给予其报考资格或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郑重提醒:在核查前,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报考信息;核查后,报考人员不能进行修改。修改报考信息将自动取消报名信息确认状态,请谨慎操作。请报考人员严格按照流程和提示进行操作,并注意查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各市人事考试网站通知。报名技术问题可咨询0551-12333接通后转2,资格核查问题可咨询各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四)网上缴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皖价费〔2015〕123号)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收61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1元)。

通过核查的报考人员,请于7月15日16:00前登录报名服务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如对费用支付有疑问,请咨询第三方支付平台24小时客服热线95070。报考人员缴费是否成功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显示结果为准,未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支付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缴费成功后原则上不予退费。

四、考试

(一)准考证打印

本次考试考点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广德市、宿松县的考生分别在宣城市、安庆市考点参加考试),请应试人员于10月14日16:00后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并提前做好有关准备。

(二)机考注意事项(请务必认真阅读)

1.执业药师考试为电子化考试(机考),应试人员须在计算机上进行作答。

2.自2025年起,执业药师考试各科目试卷题量调整为100题,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长调整为90分钟。每个科目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试人员可提前交卷。

3.考生应考时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进入考场,所持身份证件信息须与准考证载明的信息一致。

4.应试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并尽早就座,以预留充足时间用于签到、测试考试设备、阅读《考场规则》《操作指南》等准备工作。

5.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具及作答要求等应试人员须知事项以准考证载明为准。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6.执业药师考试电子化考试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极点五笔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

7.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利用“电子化考试服务专区”中的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电子化考试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8.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电子化考试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如遇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三)其他事项

2025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电子化考试考务工作规范》(人考中心函〔2024〕24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手册》和《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3〕5号)等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作答设备和信息,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成绩公布和合格标准

预计11月下旬,笔试成绩将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对外公布。应试人员可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电子社保卡(皖事通、支付宝、微信、云闪付、各社保卡合作银行APP等均可申领)的“全国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查询”模块和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请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页面点击“成绩复查”按钮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成绩复查,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查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数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复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

六、监督管理

根据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相关部门将加强全面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日常监管

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的,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可免予现场核查。相关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报考人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二)社会监督

对于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相关人员承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不实承诺处理

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有关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报考人员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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